2007年10月2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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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路灯的触电管路灯的判刑
凤丹 马江领

  无路灯安装资质的人承接工程,结果因操作机器不当造成一人触电死亡。日前,经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对该市路灯管理处主任谢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2006年3月14日,杭甬运河余姚市城区四桥建设工程指挥部与余姚市路灯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开会决定,由余姚市路灯管理处配合四桥建设指挥部负责做好路灯迁移工作。同年5月,谢某指派该处副主任和工程科长到市四桥建设指挥部协调相关工作,谢某明知余姚市路灯管理处无路灯安装资质,仍同意承接四桥建设过程中的路灯拆除、安装工程,并指派上述二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2006年8月,四桥建设指挥部要求余姚市路灯管理处将9根路灯拆除并移地安装,谢某安排工程科具体实施该项工程。8月30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但经谢某同意的江南大灯班组职工赵某驾驶大型起重车吊装第一根路灯时,由于江南大灯班组组长朱某对倾斜的灯杆进行定位时操作不当,致使灯杆灯头与高压线接触,造成朱某触电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事后,余姚市路灯管理处和余姚市城区四桥建设工程指挥部共同赔偿给朱某家属44万元。
  该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在从事行政机关委托的事务中,严重不负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凤丹  马江领)